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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来源:     日期:[2018-06-01]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和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长沙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2日

 

 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长沙市政务云(以下称政务云)的作用,提高政府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全面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市直各单位依托政务云建设、运行的,或全部、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市直各单位须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云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不另行单独建设非涉密行业专网、无线局域网,不另行采购互联网出口,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除外,且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四条  按照“上云为原则、不上云为例外”要求,新的非涉密信息系统依托政务云建设。除涉密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外,现有信息系统应按计划如期迁移至政务云;如信息系统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入政务云,须由应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五条  所有与长沙市政务云相关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运维单位等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遵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级别。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政务云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组织拟订政务云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应用的规划计划、统筹管理、协调推进和考核评价工作。

市电子政务办统筹建设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承担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管理与服务提供商的监管考核工作。

第八条  市直各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的业务应用需求和云资源需求,依照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与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对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的可用性及安全性负责。

第九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商负责政务云基础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负责向市直各单位提供安全、快捷、高质量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三章  使用服务和管理

第十条  政务云的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核、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

第十一条  市直各单位根据需求向市电子政务办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资源需求(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审核市直各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市直各单位应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及相关运维团队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测试环境,测试时间为15个自然日;经市电子政务办同意,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测试时间。

第十四条  应用系统通过测试的,经市电子政务办审定,开通试用环境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市电子政务办应根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按照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云资源。

第十五条  正式运行过程中,市直各单位要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须提交变更申请,市电子政务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审核通过的,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须重新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有关材料,应用系统需通过性能和安全测试。

第十六条  市直各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服务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相应的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终止申请,市电子政务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审核。审核通过后,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收相应的云资源,并终止有关服务。

第四章  应用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市直各单位应依托政务云开展电子政务应用建设,实行项目计划申报制度。应用单位于每年6月初至 8月底向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并提交相关项目建设材料,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后进入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对于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政务应用项目,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原则上以 PPP模式建设;市财政全额投资的其他政务应用项目,在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下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应用上云的责任主体是应用单位,上云改造任务由应用单位负责,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上云应用与政务云技术体系兼容集成,遵循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市直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系统整合,将分散、独立的政务信息系统基于政务云整合为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统。上云系统应当接入政务云统一认证平台,实现单点登录、统一用户和统一认证,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用上云前,应先行在测试环境中测试。应用单位负责系统功能、性能、数据完整性及安全测试。市电子政务办负责提供应用迁移的测试环境,并对入云系统开展测试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由应用单位进行调整;评估合格后,系统方可正式入云上线。

第二十二条  迁移上云前,应用单位应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和数据安全管理;迁移上线后,应保留原系统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月,保留期满后,由应用单位提供系统的完整资源清单,按照资源利旧及财政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全市政务服务移动端的统筹建设管理。市直各单位移动端须基于政务云移动电子政务平台进行设计、开发和运行,已建成的移动端,应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实现逐步过渡;政务 APP须统一纳入政务云应用市场进行APP分发、更新和维护,政务微信应在政务云实现聚合。

第五章  数据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称“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单位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实现与国家和省平台信息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我市跨系统、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政务信息共享和系统互联互通提供平台支撑。

第二十五条  政务云提供数据采集工具,对数据进行清洗和转换;提供分布式数据存储和计算能力,支持实时数据和非实时数据的批量计算和流计算接口;集成数据挖掘技术和工具,支持大数据应用开发。

第二十六条  市直各单位须加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梳理和数据归集,编制并不断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将本单位目录统一汇入全市政务云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应按照本单位信息资源目录,将信息资源统一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全市信息资源在政务云的集中汇聚,形成全市统一、动态更新、共享校核、权威准确、集中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市直各单位非涉密信息资源须按照“无条件归集、有条件共享”原则,实现本单位信息资源基于政务云的统一共享交换。未按全市统一要求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并接入信息资源的单位,暂停信息化项目审批,已建项目不得安排运维经费,在建项目不得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市直各单位须按共享平台对接规范,将所有上云系统无条件接入共享平台,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实现市直各单位间的数据共享服务。

第二十八条  基于政务云构建全市统一的数据开放体系,推动市直各单位的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鼓励和引导社会化开发利用。市直各单位要加强数据开放目录的梳理编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基于政务云数据开放平台,逐步为社会提供及时、准确、联机、持续的数据服务。

第六章  运行维护及服务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云日常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和值班值守、运维规程、备份恢复及应急响应等制度,并定期检查、评估政务云的应用情况,保障政务云和市直各单位业务应用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商负责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提供数据级备份服务,负责操作系统、支撑软件的补丁管理,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向市电子政务办和政务云使用单位提供对应的政务云运行维护报告、资源使用情况、优化建议或动态调整意见。

第三十一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应保障政务云7 ×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对政务云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当云中心发生网络或资源等故障,影响政务云使用单位业务应用时,应及时告知市电子政务办和相关单位,快速处置。

当政务云资源(包括计算、内存、存储、网络等)接近系统容量70% 时,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应及时预警,市电子政务办应及时启动扩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直各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云资源,负责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及补丁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及运维团队反映,以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

第三十三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商负责提供云技术咨询和方案优化,配合市直各单位完成应用系统上线和迁移工作;定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培训,推广政务云使用。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务云的安全管理遵循“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对政务云的安全负责;应用单位对所建设、管理内容的安全负责;应用系统使用单位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第三十五条  市电子政务办应建立健全政务云安全管理制度,对政务云服务提供商、运维团队及人员等加强安全管理,并明确责任人员。

第三十六条  涉及政务云的硬件设备及支撑软件的关键口令、密码由市电子政务办负责掌握和管理。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应确保在政务云上运行应用系统的市直各单位数据安全。未经市电子政务办和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用户资源,不得泄露、复制、篡改、毁损、删除和利用用户数据;非法获取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电子政务办会同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政务云及云应用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督促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和相关单位及时整改。风险等级较高的,暂停系统运行直至整改完成;风险等级较低的,督促限期整改;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电子政务办会同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强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明确运维团队人员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政务云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并应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加强政务云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定期发布安全公告、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政务云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运行业务应用系统的各类设备,禁止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再安装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或第三方的应用系统,对可能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的设备和软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所有上云系统均应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08)标准的要求自主定级,须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性能及信息系统安全测试报告,并获得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第八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一条  建立政务云应急保障组织。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是政务云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决策政务云应急响应的重大事项,下设政务云应急专项小组;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应成立应急实施小组,确保政务云应急保障工作的有力执行。

第四十二条  政务云应急专项小组应制定政务云应急响应制度,并定期对应急响应制度进行评估,在组织架构、业务流程、运维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应急响应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四十三条  政务云应急专项小组应根据应急事件级别制定政务云应急预案,预案分为总体预案和针对某个核心系统的专项预案,为系统恢复操作提供快速明确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  应急实施小组每年组织应急响应预案培训,每季度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记录整个过程,形成报告。进行应急演练时不能影响使用单位的业务运行。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五条  市直各单位的政务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电子政务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应用系统云化的比例,即利用政务云资源的应用占其所有应用的比重;云资源使用效率,即云资源是否闲置或配置过度;政务云上的应用系统安全状况;数据共享开放情况;应用系统遵从电子政务标准规范情况。

第四十六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上云应用的绩效评估,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提供基础资源,暂缓安排运维经费。上云应用绩效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建立运行维护考核机制。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会议,会议成员构成由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市直各单位(构成比例3∶ 3∶ 4)对政务云服务提供商服务作考核评价,从服务响应、服务满意度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分数作为合同约定的年底付款主要依据。

第十章  费用管理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政务云根据服务发展需要,按年度提出服务内容建设计划。根据服务内容技术特点,可分别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现有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实施。

第四十九条  长沙市政务云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主要为政务云运行所需网络、基础软硬件扩容、政务云基础软硬件维护、应用系统维护及机房租金、电费和工作经费等必须费用提供保障。市直各单位现有应用系统建设及运维经费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各应用单位按原渠道在部门预算或公共项目预算资金中解决。新建应用系统项目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汇总审核后编报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予以统筹安排。

第五十条  政务云资源增量由各资源需求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在每年 10月申报下年度资源需求计划,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 11月前评估汇总市本级云资源使用结算量,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市财政按照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支出预算。

第五十一条  对于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项目,市财政投资部分按程序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项目投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由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照政府平台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统筹管控。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区县(市)、园区使用市级政务云资源可参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6月 12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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