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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电子监察工作管理办法来源:     日期:[2018-06-08]

常州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电子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常监发[2012]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全过程的监察监控,确保行政权力规范、高效、公开、透明运行,根据《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监察局及派驻各部门监察室(未设立监察室的部门应当明确其他职能处室负责)的两级监察人员在“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各负其责,分级监察的原则,市监察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全市所有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监察;各部门监察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监察。

    第四条  市监察局监察人员在每个工作日内应当至少两次登陆“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处理有关事项;各部门监察人员在每个工作日内应当至少一次登陆“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处理有关事项。监察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报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指定其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监察局监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是:对全市行政权力的运行情况进行监察;对严重的异常情况进行督办;对全市监察人员进行管理、考核;对辖市区以及各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电子监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各辖市区以及各市级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办理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以及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部门监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是:对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时效、流程、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督办;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办理投诉、举报以及咨询、建议;对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异常情况、督查督办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等。

    第七条  部门监察人员发现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责任人发出督办通知书,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市监察局监察人员可以对各部门监察人员的督办情况进行二次督办。

    第八条  监察人员应当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原则及时办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和咨询、建议。投诉、举报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咨询、建议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监察人员应当定期对网上监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整理存档。相关监察数据应当作为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电子监察系统。未经批准,不得将网上相关数据下载、复制或传播。如因工作原因,需要调取网上数据信息的,应当报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在可控制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辖市区对电子监察工作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13日市监察局颁布的《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监察人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常监发[2009]1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监察局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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