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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钦敏:建设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日期:[2022-11-10]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聚焦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明确了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总体框架、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指出了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坚持继承发展、迭代升级,坚持需求导向、应用牵引,坚持创新驱动、提质增效,坚持整体协同、安全可控的建设原则。重点从统筹管理一体化、数据目录一体化、数据资源一体化、共享交换一体化、数据服务一体化、算力设施一体化、标准规范一体化、安全保障一体化等八个方面,组织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推进政务数据依法有序流动、高效共享,有效利用、高质赋能,为营造良好数字生态,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政务数据目录一体化、数据资源一体化是政务数据统筹管理的引擎和基石。

国家政务数据具有权威性、公共性、专业性、广覆盖、高价值的特点。政务数据是我国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基础要素资源。政务数据目录一体化建设是加强政务数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现政务数据全量编目、归集汇聚、共享交换、开发利用,推进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数据流通和业务协同的关键引擎。当前,政务数据资源仍存在底数不清,数据目录不完整、不规范,数据来源不一等问题,亟需全面推进政务数据目录一体化建设和政务数据资源一体化管理。

一是构建统一标准政务数据目录系统。全面厘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建立覆盖国家、部门和地区层级统一标准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体系,实现全国政务数据“一本账”管理,有效支撑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有序对接、高效流通、动态更新和共享应用。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政务数据目录代码规则、数据资源编码规则、元数据规范等检查完善、切实规范政务数据目录系统编制。

二是健全政务数据目录管理机制。实现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化管理,为政务数据的检索共享、协同管理、决策支持、应用服务提供合规的数据资源支撑。建立数据目录分类分级管理机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重要政务数据具体目录,加强政务数据分类管理和分级保护。《指南》明确了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政务数据目录的统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的审核、汇总和编制工作。

三是全面推进政务数据资源一体化建设。以政务数据目录为基础,推动数据资源系统归集、应归尽归、统筹管理,通过逻辑接入和物理汇聚两种方式归集全国政务数据资源。完善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和系统管理,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反馈整改责任管理机制,加强数据质量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实现问题数据可反馈、共享过程可追溯,对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数据库实行规范管理,并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归集共享通报制度。

二、政务数据标准规范一体化、安全保障一体化是政务大数据体系高质量建设和数据安全的关键保障。

数据标准规范制定是强化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流动、应用、归档,实现融合汇聚、价值挖掘、高效协同、安全有序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发布关于数据治理规范、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服务安全等方面数据标准规范。但是由于各地区各部门产生政务数据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有效的标准化支撑;部分地方和部门对标准规范实施推广、应用绩效评估重视不足等,一些标准规范形同虚设,因此亟需完善全国统一的政务数据标准、提升数据质量。

一是加快完善政务数据国家标准。当前,要重点围绕政务数据管理、技术平台建设、数据治理和应用服务等方面深入推进国家标准编制。通过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基础数据元、数据分级分类、云资源管控、数据治理、数据建模、安全管理等标准规范;编制政务数据平台建设指南、技术对接规范、基础库和主题库建设指引、运行维护指南、安全防护等平台技术标准;按照数据共享、开放、回流等业务模式,编制数据服务管理、技术和运营等制度规范和政务云建设管理与监测指南规范,推动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要高度重视数据质量标准规范体系建设,数据质量标准是确保数据价值有效释放的根本,因为造假、错误、劣质的数据将成为信息化系统工程和开发应用的不定时炸弹,绝不可等闲视之。要针对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精确性和时效性等方面评估数据质量,制定数据质量管理和评价标准规范,为数据共享交换、交易流通、开发利用中的数据质量维护提供保障。

二是构建政务数据交换标准规范体系。数据交换标准体系是数据在业务系统采集、传输、处理等过程需要遵循的规范和原则。政务数据交换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平台系统连接、数据交互机制、数据信息传输管理、信息传递逻辑约束和过程监控、数据交换维护和异常处理等过程,都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数据交换标准规范体系需解决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务数据交换过程中交换模式、交换技术、交换安全、交换格式、交换管理等规范性问题,有助于实现安全、高效、可靠的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的交换服务,有助于规范各单位与政府云计算中心或大数据中心的数据交换行为,有助于充分发挥政务数据交换平台的功能,将为数据交换提供统一和共同遵守的标准规范依据。

三是构建数据安全保障一体化标准规范体系。数据安全标准体系是对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控标准,是数据充分发挥效能的基本要求。要贯彻落实国家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数据分级分类、安全审查制度要求。以数据为安全保障的核心要素,明确政务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政务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完善数据安全防护和监测手段,开展内部数据安全检测和外部评估认证。依法制定政务数据安全行为规范标准,在数据的基础共性、关键技术、安全管理、重点领域等方面构建数据安全体系,在数据生产、存储、交换、访问中全流程严把安全关,关注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避免对个人权益的侵犯,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维护国家数据安全。

三、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一体化、数据服务一体化是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的创新举措。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是实现电子政务系统智能互联、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促进数据全面赋能数字政府管理服务业务转型升级的直接动能。数字政府对政务平台集约化一体化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相关战略性文件推进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数据协同共享和消除数据壁垒孤岛。但是由于尚存在数据需求不明确、共享制度不完备、供给不积极、供需不匹配、共享不充分、数据异议处理机制不完善、综合应用效能不高等问题,亟需加强数据协同共享力度,进一步加快国家数字化全面深入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构建完善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支撑能力,统一受理各类共享申请和提供服务,形成覆盖国家、省、市等层级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根据政府数字化转型创新发展需求,加强部门间数据交换、业务协同,深入推进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的数据高效流通,实现政务数据充分利用和有效增值。

二是深入推进政务数据一体化共建共享。建设完善统一标准的国家基础数据库,按需建设各类主题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实现各类数据的快速检索和高效共享。以数据资源目录为基础,打通数据壁垒,健全政务数据访问授权、查询检索、交换共享、数据治理、开发利用等常态化管理制度机制,实现政务数据有效治理、高效配置。建立完善数据共享的安全可信保障机制,保障数据安全合规、有序共享开放。推进数据共享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营造有效供给、高效应用的数字生态,激发数据资源要素在各行各业应用场景中的创新引擎和资源价值作用。

三是推进政务数据一体化服务,赋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依托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的政务服务总门户,整合集成各类服务功能,提升政务数据的“一站式”展示、申请、调度功能,为各地区各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资源归集、申请受理、审核授权、资源共享、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和运营管理服务,推进数据资源高效率配置、高质量供给。推动政务大数据综合分析应用,为政府精准施策和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加快开展公共数据应用场景开发利用示范,推进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有机融合、创新应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激发社会数据资源活力,全面提升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创新发展的水平和效益。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主任 王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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