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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服务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     日期:[2024-10-09]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质量检查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质量,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体系》(T/CEEA JC.001-2020)的要求,我会组织制定了《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              

                                                                                                                                           2024年9月5日


附件: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质量,树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品牌,引导监理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促进行业有序、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服务评价 第1部分:监理 单位服务能力评估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服务评价 第5部分: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等文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质量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由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以下简称监理分会)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体系》(T/CEEA JC.001-2020)中的相关团体标准要求,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的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并给出检查结论。

第二章 检查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检查对象为已持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证书》的会员单位。

第四条 检查范围为2024年9月1日后签订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并且已通过了初验或终验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以下简称监理项目)。

第五条 对监理项目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监理服务资源、监理服务过程、监理服务结果、监理服务文档等。

第三章 质量检查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监理分会负责安排质量检查计划,确定应参加质量检查的单位(以下简称参检单位),并对质量检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监理分会负责组建质量检查小组,质量检查小组根据质量检查计划对参检单位进行初步检查,并提出初检意见。

第八条 监理分会负责召开专家复检会议,对初检意见进行审议并作出检查结论。

第九条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企协)负责确认检查结论。

第十条  监理分会负责通知参检单位检查结论并接收整改报告。

第四章 质量检查分类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质量检查分为资料检查、实地检查和飞行抽查。

第十二条 参检单位按要求填报质量检查材料并提交监理分会。

第十三条 监理分会按照质量检查计划委派质量检查小组对参检单位进行资料检查、实地检查和飞行抽查。

第十四条 检查小组完成初步检查工作并提交初检意见至监理分会。

第十五条 监理分会召开专家复检会议对初检意见进行审议,并作出检查结论后上报至中电企协。

第十六条 中电企协确认检查结论。

第十七条 监理分会告知参检单位检查结论,检查告知期内有异议的,可按要求向中电企协提出复核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存在问题且检查告知期内无异议的参检单位,须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向监理分会提交整改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质量检查工作接受参检单位、用户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对质量检查小组工作中有失公正性的行为,参检单位可向监理分会投诉;对监理分会工作过程存在异议的,参检单位可向中电企协进行申诉。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参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分会可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受理贯标申请,降低贯标等级、暂停或撤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证书”等处罚。

(一) 参加质量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检查人员串通作弊,致使检查情况失实的;

(二) 在监理活动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重大质量投诉等行为的;

(三) 未按要求参加质量检查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质量检查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以及侵害参检单位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监理分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暂停或解除委派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电企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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